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威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枝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