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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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威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枝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