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呂秀珠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秀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呂秀珠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全部讓與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怡信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經前揭債權讓與聲請人即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
相對人為受讓債權之通知,惟因相對人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
,致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
其提出通知書、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查
,相對人之戶籍早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即遷入變更登記至桃
園市○○區○○○街○○○號(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此有
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