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5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銘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顧懷德
沈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5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銘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顧懷德
沈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