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 何明揚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何明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承認犯罪,且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聲請人兄長因糖尿病長期臥病在床,自己也要獨立撫養五歲幼女,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曾於民國一百零二年間犯詐欺罪,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而有罪確定,甫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畢出監,卻旋又涉犯本案。且除本案外,又疑有其他詐欺行為遭檢察官發交警方偵查,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又,聲請人雖為前開陳述,但除未提出實證之外,本院認無論是否屬實,因被告屢次犯行,影響社會治安重大,破壞人民彼此信任。法益權衡之下,不能解免被告應予羈押之必要性。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秀慧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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