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彭雪萍 被告 賴素里
賴素津 賴東敏 郭乃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19,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號│(苗栗縣○○鎮○里○段隘口寮小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1│287-22地號土地│780元│3475│1/5│542,100元│├─┼─────────────────┼──────┼─────┼────┼───────┤│2│287-24地號土地│780元│3369│1/5│525,564元│├─┼─────────────────┼──────┼─────┼────┼───────┤│3│287-29地號土地│780元│7386│1/5│1,152,216元│├─┴─────────────────┴──────┴─────┴────┼───────┤│合計│2,219,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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