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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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豪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王志豪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