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4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正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