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1號、98年度執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以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若僅其中一罪之宣告刑經執行完畢,而所併合處罰之數罪則猶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並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最高法院78年2月28日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2月19日判決,於民國98年3月2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又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固已於民國98年4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3所示犯罪,則尚未執行完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犯罪,應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6月8日、96年6月13日、│96年6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96年6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96年6月22日│為96年6月6日)│載為96年6月8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755│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192│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192││機關年度案號│號、高雄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號│號│││795、796、797、798號、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5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高雄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795、796、797、798│││││號、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5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94號│98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98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8日│98年2月19日│98年2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94號│98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98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5日│98年3月23日│98年3月23日│├─┴─────┼─────────────┼─────────────┼─────────────┤│附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79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89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89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98年│(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4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