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熊家興 律師被告己○○
戊○○丁○○丙○○庚○○壬○○乙○○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被告共有坐落台南縣○○鎮○○段○○段○○○○○號土地,面積九七六平方公尺,依附圖(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如下:
㈠甲部分土地面積四八八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㈡乙部分土地面積四八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戊○○、
丁○○、丙○○、庚○○、壬○○、乙○○、辛○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下:㈠坐落台南縣○○鎮○○段○○段○○○○○號土地,為原告與被
告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上開土地,未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分割訴訟。
㈡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於民國97年6月23日共同具狀陳明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並表明其等分得部分仍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卷第
48、49頁)。
四、按各共有人如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開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又兩造對於上開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前經本院新市簡易庭調解人員為兩造分割共有物事件進行調解,因被告未到庭而調解不成立一情,亦有本院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調字第7號卷宗足參,堪認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上開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⑵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為原則,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為適當之分割,即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及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㈠兩造共有之1528地號土地南邊面臨既成巷道,西半邊土地上
有石棉瓦房、鐵皮平房及鐵皮磚造平房,為原告所有;東半邊有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三層樓房,分由被告丁○○、丙○○、庚○○使用中等情,業經本院於97年5月2日會同原告及地政人員現場勘驗查明,製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26、27、40頁),並經原告陳明上情,拍攝地上物照片附卷供參。
㈡茲審酌土地使用情況,及兩造均同意依附圖(臺南縣新化地
政事務所97年7月14日複丈成果圖),將甲部分土地分歸原告取得,乙部分土地分歸被告己○○、戊○○、丁○○、丙○○、庚○○、壬○○、乙○○、辛○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認依此分割結果,兩造各自分得之土地方正完整,且均有一邊面臨道路,並符合兩造使用現況,兼顧土地使用效益及雙方利益,應認為公平合理之分割方式,堪予採之。㈢從而,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上開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雖准依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土地,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可採,原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前揭規定,命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合理。惟本件尚有測量費用未據原告提出,爰暫不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程欣怡附表:兩造應有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甲○○│1/2│├───────┼───────────┤│己○○│332/10000│├───────┼───────────┤│戊○○│332/10000│├───────┼───────────┤│壬○○│332/10000│├───────┼───────────┤│乙○○│996/10000│├───────┼───────────┤│辛○│1016/10000│├───────┼───────────┤│丁○○│498/10000│├───────┼───────────┤│丙○○│498/10000│├───────┼───────────┤│庚○○│3984/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