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茲查,該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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