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4號原告萬佛寺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被告台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楊叔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訴既聲明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3185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則本案訴之利益應為應為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利益,並以之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而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92,250元,此據被告載明於上開執行事件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並據以繳納執行費。是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2,2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