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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