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辛○○○
庚○○丙○○己○○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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