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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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560號原告乙○○被告旭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