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旭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吟 訴訟代理人 李水木 上訴人 鄭建忠 被上訴人 林國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壹拾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周霙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