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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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6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胞姊 劉月鳴 被告 黃仁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聲請人乙○○與被告甲○○為親姊弟,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由本院羈押,因被告在屏東家中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且農曆年節將至,被告之母親、小孩已經很久沒看見被告,請給予被告交保之機會,讓被告可以回家團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聲請人為被告之胞姊乙情,有聲請人書狀所附戶口名簿影本及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考,聲請人為被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屬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得隨時向本院聲請具保,先予敘明。
㈡、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前有另案因執行未到案而遭發布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1年11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被告所涉犯行固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月13日宣判,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被告於本案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刑期非短,且前已有因案執行未到遭通緝之情形,則被告規避本案後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是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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