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77號聲請人 潘加壽 相對人 潘煒權 關係人 潘淑玲
潘俊晏 張惠屏 張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五十五年十月三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各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子即相對人乙○○於民國82年9月4日因中度智能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聲請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張惠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有聲請人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憑。又本院於107年8月30日會同鑑定人即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醫師 黃文翔 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勘驗相對人),相對人對法官之詢問回答及反應如下:「(法官問相對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事項?)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巷○○號、我下禮拜生日;(先祝你生日快樂喔,你現在幾歲?)27歲,下禮拜就生日了;(27歲喔,那我問你,107-82是多少?)【 沈思 5秒後】不知道;(你唸書唸到哪階段?)唸到高中,有畢業;(家裡有人有手機嗎?)爸爸、媽媽、弟弟、妹妹都有;(你會用手機打電話嗎?】不會;(家裡有市內電話嗎?)有;(平常會用市內電話打電話嗎?)會打給媽媽;(平常有在郵局或銀行使用帳戶嗎?)有,在郵局有開戶;(平常有去存錢嗎?怎麼存?)有,寫紅色的單子;(領錢的話呢?怎麼領錢?)用黑色的單子寫,然後寫存簿的帳號;(有自己領過錢嗎?)有,領過
2次;(知道什麼是提款卡嗎?做何用途?)沒用過;是領錢用的,要輸入密碼;(知道信用卡嗎?)信用卡?;(法官取出信用卡提示予相對人,問:信用卡怎麼使用?)這是銀行卡,可以領錢;(法官取出新臺幣500、100、1000元予相對人辨識,知道這是多少嗎?)是500元、100元、1000元,加起來一共1600元;(平常會自己買東西嗎?找的錢對不對知道嗎)會,我會算;(拿100元去買35元麵包,找多少錢?)找65元;(今天星期幾?)星期四,明天就出院了;(平常有在工作?沒有,在家,有時會撿回收;(幾年前開始住院?)90幾年開始的;(這次為何住院?)我想要拿打火機殺媽媽、妹妹,沒有拿刀子;(拿打火機做何用?)要燒東西,點蚊香;(打火機跟殺人有關係?)沒有;(你為何想殺媽媽?)因為自己火氣很大;(別人的東西沒有說給你,可以拿嗎?)不行;(你的好朋友說他沒錢,叫你從家裡拿錢借他,你會借他嗎?)不會,我就自己買東西吃就好了;(如果沒有錢會去跟別人借嗎?)不會;(知道跟別人借錢要還嗎?)知道;(有人跟你說把郵局的簿本給我,就給你一萬元,你會給他嗎?)不會給,不行,郵局本子是媽媽幫我辦的,放10年後可以領65萬元;(如果有人說本子借我一個禮拜,給你一萬元,你會借嗎?)不會,因為那是詐騙的,打不一樣號碼的都是詐騙的」等情,有同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
個案為先天智能不足合併精神症狀與癲癇,個案自幼被發現發展遲緩現象,國中時期被發現有明顯精神疾病症狀,多次入精神科專科醫院治療,目前尚在屏安醫院住院中。身體狀態方面,理學檢查無重大異常。四肢行動能力正常,會談中個案對於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過去工作地方、父母姓名、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絕大多數可以正確回答。兩位數加減計算執行正確率有八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心理衡鑑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40分,屬中度智能不足,由臨床經驗及生活功能判斷已達中度智能不足之程度。精神狀態方面,個案意識清楚,可以流暢與人交談,但認知功能受損,行為退化,不知何為售後服務,不知何為分期付款,不知何為鑑賞期、退貨解約、貨到付款、預購,何為預購訂金、頭期款、違約金、保險要保人保險受益人…等,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日常生活方面,進食、沐浴、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可自理。可以自行購物,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可以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但是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需他人協助。有部分職業、社交功能,但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但可以騎腳踏車,無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簡單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可以自理,但因有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合併精神症狀與癲癇,有時有視聽幻覺妄想浮躁不安之情緒,使情緒衝動控制不佳,過去處理財務十分輕率,易遭詐騙,可以判斷個案已因長期之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合併精神症狀致認知功能受損,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明顯受損,無法完全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該個案已達輔助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07年8月30日屏安醫字第(107)0423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臨床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相對人係因先天中度智能不足合併精神症狀,尚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相對人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人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及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父,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而相對人之其他兄弟姊妹潘淑玲、潘俊晏、母親張惠屏、舅舅張國強均表同意等情,此有親屬會議紀錄可憑,本院參酌上情及聲請人之意願,認由聲請人甲○○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可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其為民法第15條之2列舉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且參酌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規定,亦未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第1101及第1103條第1項之規定,顯見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自毋庸宥於準用之規定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件相對人經本院為輔助之宣告,就輔助宣告之設置目的、輔助人之性質及職務範圍綜觀,本件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必要,附此敘明。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