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87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被告 蔡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