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鎂惠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鎂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邱繼彥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萬1,912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元。
⑵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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