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422號債權人 吳惠珠 債務人 楊詠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詠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到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422號債權人 吳惠珠 債務人 楊詠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詠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到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