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鐘棟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秀 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101年度家簡字第235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3,953,035元為準,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力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