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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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鐘棟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秀 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101年度家簡字第235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3,953,035元為準,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