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有九一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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