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4號

聲請人 江月如

相對人 田朝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7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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