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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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恩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