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1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緝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莜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40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謝惠雯通譯王玉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彭莜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莜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8月1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予以釋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予以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案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81號案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5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間經本院以97年中簡字第30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98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6月22日18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上某處之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6月23日23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號之「千億遊藝場」內盤檢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謝惠雯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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