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6號聲請人 陳國和 即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董事長,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0年2月18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00年3月10日文壹字第1001004243號書函、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及委託書、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前後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日盛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