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原告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被告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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