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培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培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廖培智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即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三併科罰金部分)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二至十三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附表二編號二至三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3年07月11日上午5時│103年07月11日某時許│104年02月01日凌晨1│││許││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毒偵字第6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47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346號│103年度偵字第3346號│104年度偵字第841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訴字第374號│103年度訴字第37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7月23日│104年07月23日│104年09月22日│││日││││││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訴字第374號│103年度訴字第37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8月10日│104年08月10日│104年10月2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否││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50號(105執緝8號)│2051號(105執緝7號)│2651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4年02月01日某時│104年02月10日上午6時│104年02月10日凌晨某時許││││58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47號│104年度偵字第434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87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841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3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78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9月22日│104年08月13日│104年07月23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3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78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24日│104年09月15日│104年08月1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33│││2652號│32號(台北地檢104執7705號)│號(台北地檢105執緝99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4年02月10日凌晨某時許│104年02月12日│103年12月13日前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毒偵字第68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09號│104年度偵字第25140號││案號││││├───┬──┼──────────────┼──────────────┼──────────────┤││法│││││││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審訴字第378號│104年度訴字第399號│105年度交訴字第42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7月23日│104年08月31日│105年12月06日│││日││││││期││││├───┼──┼──────────────┼──────────────┼──────────────┤││法│││││││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審訴字第378號│104年度訴字第399號│105年度交訴字第42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8月11日│104年09月21日│106年01月2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34號(臺北地檢105執緝100號)│84號(桃園地檢104執13461號)│116號(桃檢106執3428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肇事逃逸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台幣│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20000元│臺幣20000元│├──────┼──────────────┼──────────────┼──────────────┤│曾否與他罪合│││是││併定其應執行│否│否│(附表編號12-13經宜蘭地院104││之刑│││重訴字5號合併定2年)│├──────┼──────────────┼──────────────┼──────────────┤│犯罪日期│103年12月13日晚間10│104年02月14日半年前某│103年09月25日前某時至│││時40分許│日│中午12時34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25140號│104年度偵字第4887號│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814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交訴字第42號│104年度訴字第994號│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06日│106年03月31日│106年01月09日│││日││││││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交訴字第42號│104年度訴字第994號│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1月23日│106年05月01日│106年02月0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7號(桃園地檢106執3429)│217號(桃園地檢106執5693)│1032號│└──────┴──────────────┴──────────────┴──────────────┘┌──────┬──────────────┬──────────────┬──────────────┐│編號│十三│十四│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台幣│有期徒刑4月││││10000元│││├──────┼──────────────┼──────────────┼──────────────┤│曾否與他罪合│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13經宜蘭地院104│否│││之刑│重訴字5號合併定2年)│││├──────┼──────────────┼──────────────┼──────────────┤│犯罪日期│103年09月25日搜索後至│104年1月初某日起至30日││││104年02月01日上午9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105年度偵字第1379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814號│105年度偵字第5482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106年度易字第170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1月09日│106年08月1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106年度易字第170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2月04日│106年09月1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2號│3815號││└──────┴──────────────┴──────────────┴──────────────┘附表二:
┌──────┬──────────────┬──────────────┬──────────────┐│編號│一│二│三│├──────┼──────────────┼──────────────┼──────────────┤│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併科新台幣20000元│併科新台幣20000元│併科新臺幣10000元││││││├──────┼──────────────┼──────────────┼──────────────┤│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否│(附表編號2-3應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2-3經宜蘭地院合併││之刑││合併科罰金2萬元)│科罰金2萬元)│├──────┼──────────────┼──────────────┼──────────────┤│犯罪日期│104年02月14日半年前某│103年09月25日前某時至│103年09月25日搜索後至│││日│中午12時34分許│104年02月01日上午9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4887號│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案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訴字第994號│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3月31日│106年01月09日│106年01月09日│││日││││││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訴字第994號│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5月01日│106年02月04日│106年02月0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2│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7號(桃園地檢106執5693)│號│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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