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債權人佳寶銀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查本院已以105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確認 蔡嘉信 與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前所為之送達不合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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