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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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柳金寶 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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