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明美紙器企業社土地銀行福興分│99年5月5日│5,800元│WAYY0000000││││ 劉淑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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