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瑞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彰化火車站內,趁被害人 李孟娟 正在等候其面前之售票機退回其所有之新臺幣(下同)50元之際,被告林文瑞突然自一旁伸手入退幣孔內,搶奪被害人李孟娟所有之50元硬幣1個,並立即轉身混入人群離開車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起訴後,被告 林文瑞業 於100年1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原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