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杰汶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壹、內,判決第二頁第20行關於「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壹、內,判決第二頁第20行關於測謊鑑定報告之名稱,筆誤誤載為「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書」,然正確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