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童淑玲 (地址詳卷)

被告 許嘉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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