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童淑玲 (地址詳卷)
被告 許嘉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童淑玲 (地址詳卷)
被告 許嘉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