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王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輝 ( 林端珍 之繼承人即 林淑齊 之繼承人)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