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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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王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輝林端珍 之繼承人即 林淑齊 之繼承人)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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