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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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正義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正義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96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及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均為110年1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0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廖曉萍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