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曾三祈 被告 曾慈
曾尾 曾宗滿 曾宗起 曾本盛 曾達 曾文祥 王彭 曾振良李金盆 曾莊照 曾榮三 曾志明 曾耀鋌 林伯成 林柏良 林明祥 曾國明 曾振玉 曾國富 曾明展 曾𢢵豐曾楫竣曾𢢵明 曾柏忻 曾𢢵筆 蔡健昌 蔡坤田 曾義南 曾武居 曾文濟 曾登連 曾睿鋐 曾清欽 曾清直 曾郢凡 曾君旭 林建安 林勇杉 陳淑英 曾榮穗 蔡綉琴 李秀惠 曾文享 曾振豐 曾進益 曾進謙 曾清水 曾清標 曾清炎 曾勝懋林 鄭玉卿 林千又林地福 林旻林上乃 黃煌文 陳可音 曾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原告權利範圍分別為12000分之460、600分之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2,368元【計算式:(7,528㎡×7,200元/㎡×460/12000)+(3,120㎡×7,200元/㎡×6/600)=2,302,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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