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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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戊○○丙○○丁○○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二副,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戊○○、丙○○、丁○○、乙○○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98號、99年度偵字第2096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撲克牌2副,均係賭博之器具,不問是否屬被告等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5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考量被告所犯均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罪,且被告5人均坦認犯行,被告甲○○、戊○○、丙○○均無刑事犯罪前科,所犯情節尚屬輕微,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均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9年度速偵字第198號、99年度偵字第209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撲克牌2副,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是就上開扣案物,與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專科沒收物之規定相符,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是該等物品之沒收規定,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參照)。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