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水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2,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