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郭玉瑞
廖文欽 即德豐牧場被告 詹雯 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