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林明逾 被告 林勝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433元(計算式:2,000元×2,157平方公尺×1895/8940=914,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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