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林妙襄
林孟佳 林孟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告 林天賜 訴訟代理人 林文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300元【計算式:32500(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x85.24(請求返還土地面積)=0000000;原告於104年12月22日起訴,10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較接近原告起訴時之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22,780元,尚應補繳5,7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