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補正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9,8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有14,36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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