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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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58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   告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
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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