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張逸柔
       吳慶德
       張林新娣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 黃威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暫依原告所主張之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亦應一併補正說明
起訴之聲明㈠中,是否仍有以被告 秦庠鈺秦美珠 為被告之必要
;起訴聲明㈡中,究竟是訴請何財產標的、何行為無效,並就原
告提起本訴所得之利益,合併上開200,000元後,計算訴訟標的
及裁判費補繳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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