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李詩詠 律師
被 告 協興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106年6月6日前補正被告之主委當選證明及管理委
員會之備查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