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解約金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