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胡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