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59號聲請人 涂傳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蔣益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