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緝字第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係2次接受通知前往
台北市立陽明醫院、和平醫院參加徵兵檢查,竟意圖規避徵
兵處理,無故未至臺北市立陽明醫院、和平醫院接受徵兵檢
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夏珍珍
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